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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时间: 2021-03-23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往来款项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院经济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结算、清理等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各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作为往来款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项目经费往来款项的使用、报账和归还,以及往来款项的对外催收工作。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负责取得相关法定证据。催收及取得的相关证据,及时提供学院财务处备存。

第三条 财务处负责往来款项的日常登记与核销,敦促往来款项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报账或归还账款,牵头往来款项梳理和清查,对梳理清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往来款项坏帐核销审查工作。

第五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往来款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章  应收款项管理原则

第六条 应收款项是学院在开展经济业务的过程中,与学院个人或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临时性需要结算的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

(一)应收账款是学院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活动而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是指学院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三)应收票据是指学院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四)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已偿还银行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款、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收的上级补助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

第七条按照经济事项不同,应收款项管理原则如下:

(一)借款对象控制原则:非学校公务事项及非本校教职员工不得借款。

(二)预算控制原则:不支付无预算或超预算以及无资金来源的预付款。

(三)专款专用原则:各部门因公务活动确需借款的,严格按一事一借,严禁一借多用,必须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明确因公借款理由,严禁挪作他用。

(四)即结即清原则:经济活动完成后,应及时冲销借款,不可长期挂账,避免债权关系混乱,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五)定期清理原则:财务处严格按规定时间催收借款,设置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对于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避免造成坏账损失;对于确定无法收回的款项,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相应处理。

(六)无现金借款原则:借款形式包括对公电汇和转帐支票,无特殊情况不提供现金或个人转账借款。

第四章 应收款项结算管理

第八条 购物的结算:本地购物必须自购物发票开出日起15天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异地购物必须在发票开出日起30天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购置材料、低值易耗品按规定需办理入库手续的,报销时需附材料或低值易耗品出入库单;购置固定资产报销时,经办人应附所购置固定资产验收单及转固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九条 已支付资金未能取得对方发票形成的应收款项,经手人应在报账后15天内联系对方开具发票列支。

第十条 预付账款的结算:预付的各种款项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到期前必须完成报销结算;预付的工程款应在工程决算前按工程进度冲回;预付的工程材料或工程款等,应在30天内办理报销结账手续。

第十一条差旅费报销:国内出差借款人应在出差结束后15天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因公出国(境)借款人应在回国后30天内凭出国(境)费票据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因公的个人借款,应在业务结束后30天内完成报销及还款手续。

第五章 应收款项的清理

第十三条财务处每年年末向借款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发出书面催账通知,对应收款项逐笔加以清理,对未清收的款项发出书面征询函逐笔加以确认。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的清理采取分类清理。

(一)因记账错误的,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二)对日常正常使用的预付款项,国有资产处与财务处应及时对账,并按照合同的付款进度及时与对方单位进行对账、催款;

(三)对个人借款及时清欠,未能及时偿还的从超期之日起,财务部门发出催款通知,自通知发出30天后(即催款到期日)借款人仍不办理结算手续的,从当月奖励绩效中扣款用于冲抵其借款,直至借款全部冲抵为止;

(四)对债务人正常经营具有偿还能力的应积极催收,限期还款,对拒不偿还的债务人,要通过法律程序追缴欠款;

(五)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相关证据后报上级审核、财政审批后,财务处按审批意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取得相关法律文件报上级审核、财政审批后,财务处按审批意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报上级审核、财政审批后,财务处按审批意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4.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报上级审核、财政审批后,财务处按审批意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款,报上级审核、财政审批后,财务处按审批意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6.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报上级审核、财政审批后,财务处按审批意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六章  应付款项管理

第十五条 应付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账款长期应付账款。应付款指学院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设备购置费、图书款、维修费、工程款等;暂收款项是学校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或未结清的有关款项,如代扣税款、质保金、预收款及其他暂收款,已收妥但暂时无法确知收款人的款项可作为暂收款入账。

第十六条 应付款项管理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应付及暂收款项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建立明细账,并由专人管理。

(二)随时清理原则:收到应付及暂收款项后,财务处有关人员应及时查明款项来源,按规定转入有关账户,编入当月财务报表,对需继续挂账的款项,应定期及时清理入账。

(三)及时结算原则:应付及暂收款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结算,避免诉讼风险

(四)定期核查清算原则:财务处每年年末与对方单位进行对账并发出书面对账函,逐笔核实应付款项余额是否一致。对挂账3年以上的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学生代收费款项的管理,应向学生收取的代收代付款项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收取的项目费用。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实施代收费项目的部门应及时报账,与学生据实结算,并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长期无法确认无法偿还的各种应付及暂存款项,由财务处提出核销处理的初步建议,提交学院党政领导集体讨论批准后,转做收入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处携同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核账与催账,对往来款项进行实时动态跟踪管理,审计处与纪委等检查部门对往来款项实施全面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实行往来款项的管理责任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如发现有不按上述规定进行往来款项结算与清算的,将对其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及相关领导)在限期内予以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