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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新能源类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 2021-03-23

职业教育“新能源类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类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学资源库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由部本专项投入、参建院校地方财政配套、行业企业支持以及参建院校自筹的,专门用于新能源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

第三条  新能源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专项资金遵循“整体规划,按年实施;统筹使用,保证重点;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务导向,绩效考核”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主持院校协商产生的,专项资金管理的直接领导机构,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总体预算及决算,对总体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执行的进度和质量负责。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可由主持院校的院(校)长、主管教学的副院(校)长、教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设备处负责人、网络中心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组成

第五条 参建院校对承诺的除部本专项投入以外的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各自承担建设任务和预算完成进度及项目资金支出的合规性负责,并组织好对项目建设计划实施事前论证、事中监控、事后评价。

第六条  参建院校财务部门负责承担建设任务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和本院校具体领导下,组织分项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的起草、编制。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分项目控制。

第七条  牵头院校负责项目资金收支的核算和统计,以及项目资金预算、决算的汇总上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要纳入参建院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审核作用,确保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确保专项资金最大效益的发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指新能源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的资金收入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投入或筹集的专项资金,本着支出相关、政策相符、经济合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参建院校分项目预算是本单位总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除部本专项投入专项资金外,各参建院校要对各自承诺的地方财政配套、行业企业支持、院校自筹预算资金的实际到位负责。上述地方财政配套、行业企业支持和院校自筹资金是否到位以参建院校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为依据。

第十二条  部本专项专项资金要严格遵循本年预算、本年使用的原则,在预算年度内严格执行预算,无预算的不得安排支出。

其他渠道筹集的专项资金也要按照教育部批复的预算进度,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原则上各参建院校按建设任务自行编制分项预算,合理使用资源库项目分配的部本专项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如遇单项大额采购项目,确需使用参建院校自筹资金的,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将各院校部分自筹资金归集到某一参建院校统筹使用,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编制完成的项目预算须经教育部审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经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资金主要用于素材制作、企业案例收集制作、课程开发、特殊工具软件制作、应用推广、调研论证、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相应在咨询费、差旅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费等会计科目中归集与核算。

第十七条  建设资金用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的费用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总额的10%以内;上述“第十六条”所列六方面支出以外的其它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8%。部本专项资金用于资源库建设的直接支出,专家咨询和其它支出等非直接支出不得使用部本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各参建院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参建院校在使用专项资金时,除按照本单位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需填写由分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新能源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专项资金用款单”。

第二十条  参建院校使用专项资金要按照本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费》和本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需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要依法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除业务部门保管外,还要交学校财务部门留存,以监督合同履行,掌握付款进度。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任务书要求,不得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文件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用于建设院校还贷、支付利息、捐赠和对外投资等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不得将项目建设资金与其他经费混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采购、验收、核算等相关业务,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各参建院校和参加建设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资源库谋取经济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为及时有效核算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各参建院校应使用统一格式的账簿核算项目资金。账簿格式由各参建院校商议确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决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年度和项目终了,参建院校要及时编制项目专项资金决算,报牵头院校汇总,经资源库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建设院校除单独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外,还应将项目收支情况按预算科目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汇总编报。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季度预算执行报告书”制度,建设期间每季度结束的三天前,参建院校将子项目“季度预算执行报告书”报牵头院校,牵头院校汇总后,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于季度结束三日内报教育部。

第三十条 牵头院校将在每季度末公布各建设院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运用项目管理方式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动态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制,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参建院校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和预算执行缓慢等情形,影响项目整体建设进度和质量的,经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将上报教育部,建议取消该学校的参建资格,并收回拨付的配套资金。

第三十二条 参建院校有关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本校的财务制度,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本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的监督。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项目批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十四  本办法由新能源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职业教育新能源专业教学资源库专项资金用款单

全国职业教育新能源类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代章)

职业教育新能源专业教学资源库专项资金用款单

参建院校: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经手人

项目负责人

 

 

 

 

申请使用金
额及来源

部本专项

地方财政

行业企业

学院自筹

合计

 

 

 

 

 

人民币大写

 

资金用途

 

财务记账

日期

凭证类型

凭证号

记账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