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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时间: 2021-03-23

津轻职院 20165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学院公务支出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暂付款和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使用,规避现金使用风险,根据《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在职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个人贷记卡(信用卡)。凡学院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均应根据工作需要,向学院公务卡开户银行申领。此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免息还款期。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持卡人对所持公务卡具有相应的支配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学院在职教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本人公务卡刷卡消费,于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审批手续后,本人持公务卡到财务处,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通过转账POS机进行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个人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公务卡享有发卡行一般贷记卡的其他优惠服务。

第六条 公务卡信用额度,根据本人年收入及职务情况由发卡行授予。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八条 公务卡免息期的计算:公务卡具有20-50天的免息还款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20天;如果在规定还款日前没有全部还款则不再享受免息,发卡行将从记账日起按全部应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循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发卡行除将按规定计收利息外,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收取滞纳金。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公务卡中溢存现金取现免收手续费。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并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凡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

第十二条 凡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1)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使用现金结算

一、消费地不具备刷卡条件且也不具备转账结算条件的;

二、过路过桥费、存车费等费用只能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学院财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后,学院现行报销程序基本不变。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在到期还款日7个工作日前持所有公务消费合规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履行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并自行偿还: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报销制度后,原使用转账方式支付的报销事项仍然采用转账支付方式。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并组织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协同人事处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工作。

三、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信息。

四、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个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超过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学院财务处报告。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议,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和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在使用公务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结算项目

备    注

办公费

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印刷费

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咨询费

反映单位的咨询方面的支出。

手续费

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水  费

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等支出。

电  费

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邮电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物业管理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差旅费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维修(护)费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租赁费

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会议费

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培训费

反映各类培训支出。

公务接待费

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专用材料费

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反映公车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其他交通费用

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