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收费标准公示栏
信息发布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
财务报销稽核办法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培训管理办法
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专业建设...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食堂账户收支...
当前位置: 信息发布
“鲁班工坊”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21-03-23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财字〔2018〕 4 号

关于印发《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鲁班工坊”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二级学院:

为做好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工作,推进我院在海外设立“鲁班工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鲁班工坊”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201810月29日第二十四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处室、各二级学院按照该文件执行,该文件于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1月9日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鲁班工坊”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天津市与教育部共建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部署,为做好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工作,推进我院在海外设立“鲁班工坊”,深入实施“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开启在职业教育国际合作交流中构建和打造“中国模式”的新时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 “鲁班工坊”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2015〕63号)及《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6号)要求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鲁班工坊”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教委关于推进我市职业院校在海外设立“鲁班工坊”试点方案》确定,由天津市财政投入,专门用于全面提升天津职业教育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遵循总量控制、逐年安排,目标管理、规范透明,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及学院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审核作用,确保专项资金开支的合法、合规、合理性,确保专项资金最大效益的发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院长办公会与党委会负责专项资金总体预算及决算的审核、大额支出审批。

第六条 “鲁班工坊”建设项目下设若干子项目,由国际交流处统筹规划子项目资金预算,再由财务处设置子项目预算编号

第七条  子项目建设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本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全过程管理,并对子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子项目的支出报销应经国际交流处核实签字后,由子项目所在部门按《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报销。

第九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与核算,组织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的起草、编制、汇总、上报。严格按照市教委、市财政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分项目控制。

第十条  审计处、纪委负责对学院专项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统筹安排使用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编制建设的各子项目的年度预算。项目预算是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制定,要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编制完成的预算须按学院相关制度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教学设备购置费。指用于完成“鲁班工坊”建设任务必要的教学设备购置。

(二)教学设计和课程开发费。指用于完成“鲁班工坊”建设任务发生的课程开发、专业教学建设等支出。

(三)师资培训费。指用于完成“鲁班工坊”建设任务发生的本院教师的国内、外培训及国外师生来我院培训相关支出。根据“关于做大做强做优职业教育”的要求,开辟“鲁班工坊”项目建设“绿色通道”,项目工作人员赴国外实施项目不列入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四)其他与鲁班工坊建设和运行相关费用。指用于完成“鲁班工坊”建设任务发生的材料费、研究与推广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宣传费、聘用校外专家费、仪器设备维护费及为实施和推进项目赴国外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必须按照《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六条  依据“关于做大做强做优职业教育”相关要求,“鲁班工坊”项目建设可以捐赠相应设备,支持项目建设。财务处根据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权属证明,包括购货发票、收据或资产评估报告等,计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支付罚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与“鲁班工坊”建设项目无关的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国家和我市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及项目终了,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必须根据主管部门年终决算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编报财务决算,经学院审定后,形成学院“鲁班工坊”建设资金年度决算报告,经院长办公会与党委会批准,上报市教委、市财政等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财务处上报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

第二十条  除单独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外,还应将项目收支情况按预算科目纳入学院年度决算汇总。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在每月末核对与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运用项目管理方式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动态跟踪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严控八项规定,落实“一岗双责”,实行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的,将对子项目负责人(或子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子项目(或子项目责任部门)在限期内予以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子项目责任部门要根据项目的执行结果总结项目总体目标和绩效指标(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及满意度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须在建设结束后1个月内,由审计处组织专项审计,子项目责任部门和财务处主动接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绩效目标的实现等进行全面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