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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 2017-06-08

为认真落实学院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由于学生是特殊群体,学院食品卫生安全主要指学院食堂、超市和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外出活动用餐的卫生管理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         

二、成立组织机构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戴裕崴    

副组长:韩淑君   李子铮

下设食品卫生安全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刘建平

成员: 刘学军  陈克成 周显晶 马涛 祁元盛

       许胜友 王新杰  郑莉  龚振华

三、学院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一条 学院院长戴裕崴为学院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院长助理李子铮为第二责任人,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刘建平为直接责任人。院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院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应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二条 分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全面负责全院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院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院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宣传及执行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三条 学院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四条 学生处及团委定期组织应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学院经营的各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院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院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院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按照应急方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经营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的。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5、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6、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8、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9、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10、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11、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12、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13、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采购进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采购进食堂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5、不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验收、加工的。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罚款。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