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释义之二)关于红白喜事之一
时间: 2016-09-09

(纪法释义之二)关于红白喜事之一

领导干部家里办红白喜事,作为下属,可不可以在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按照当地风俗随礼,行吗?

答:关于下属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那些明知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仍“去帮忙、招呼客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由于下属属于领导干部的管理对象,领导干部如果收受了下属赠送的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即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纪行为;下属如果给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违反《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多处提出“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如何界定“不明真相”?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都有规定,“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或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这体现了党纪处分工作“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其中,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不明真相”是指对所参加的违犯党纪的活动性质不了解,或只对表面情况有所了解,对事情真实情况不知情而参加了违纪活动。“被裹挟参加”是指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由表达意志,被迫参加了违纪活动。对二者都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经过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以教育团结大多数,惩处极少数。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