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规典型案例剖析之三十七
时间: 2017-12-25

违规提供担保

典型案例

    2011年元月,某影视公司经理田某经熟人介绍,与某市交通运输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王某联系贷款担保事宜。田某向王某承诺,作为回报,影视公司可以免费给交通运输公司拍一部宣传片。经王某同意后,与该公司签订了贷款担保协议,由影视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期限一年,交通运输公司出具在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存单作为贷款抵押担保。协议到期后,影视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要交通运输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交通运输公司向影视公司追索,虽经法院判决,仍有178万余元及利息至今无法收回。

案例剖析

本案是一起违规担保贷款的违纪案件。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由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受到债责人起诉,承担连带责任,导致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一些企业领导人员独断专行,不了解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随意担保,甚至搞“人情担保”,结果对方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导致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形并不鲜见。针对这种情况,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要求中,再次强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2008年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2009年中办、国办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本案中,王某对影视公司资产情况不明,为蝇头小利违规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致使国有企业资产受到重大损失,应当严肃追究其责任。

法条链接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四条

④《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