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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内补助金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 2018-11-08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津财教【2017】60号的文件要求,为支持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我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全覆盖。鼓励在校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圆满完成学业,学院设立“校内补助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困难补助评定和发放工作,依据相关资助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育人为本的原则。把资助贯穿于育人的全过程,达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2、民主评议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过程要由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3、要把资助工作做到精准扶贫,不搞一刀切,普惠家庭经济困难生,将工作做到实处,实行资助全覆盖。

第三条  资助对象

本办法具有正式学籍的我院在校高职学生和联合培养本科班学生;

第二章 资助内容及评审条件

第四条 校内助学金

1、校内助学金是由我院设立的,用于补助我院当年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生数据库中的未申请到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补助标准分为一等校内助学金、二等校内助学金和三等校内助学金。

原则上,一等校内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资助人数的30%;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资助人数的30%;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元,资助面平均约占资助人数的40%。

2、校内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需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学习努力,生活简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处分(上一学年开始至本学年提出申请时无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

2)已进入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数据库的学生;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补助:

1)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2)上一学年受过处分者;

3)受到处分且未终止者;

3)由于本人责任造成导致的临时生活困难。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市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同学不可以同时获得校内助学金。

5、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校内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递交《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6、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进行一次评审,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困难生家访及御寒慰问金

1、困难生家庭走访慰问金、御寒慰问金主要用于补助我院本学年内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活动。

2、困难生家庭走访慰问金用于给学生家庭购买生活用品及学习用品等相关费用。

3、困难生御寒慰问金用于给学生购买冬季御寒物品及衣物等相关费用。

4、困难生家庭走访慰问金的标准为每次500元至1000元。

5、由各二级学院提交《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困难生家访及御寒慰问情况统计表》(附件2)经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在校困难生火车票补助

1、在校困难生火车票补助,用于补助我院本学年内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情况中,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力承担前往学校路费的学生,给予一次适当的寒假返乡火车票补助,补助标准依照当年申请人数和该项预算经费核算后确定。

2、孤儿每年给予两次火车票补助(寒假返乡和暑假返乡)

3、申请此项补助的学生,应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情况核实后,由二级学院报至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4、此项补助工作在我院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开展。

5、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不予补助。

6、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各二级学院将《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困难生火车票补助汇总表》(见附件3)纸质版及电子版上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7、学生的火车票补助报销价格,按照《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全国各地(省会)到达天津火车票补助标准》(见附件4)进行统一报销。

第七条  在校困难生国庆节假日伙食补贴

1、“十一”节假日伙食补贴,用于补助我院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中的学生在“十一”假期期间的伙食补贴。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20元。

2、二级学院需在放假前一周将《“十一”节假日在校困难生伙食补贴汇总表》(见附件5)交至学工部。

3、具有下列情况者,原则上不予补助:

1)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本着对学院、学生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从严控制,严格把关。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申请者的实际受助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校内助学金的受助资格。

1、享受校内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义务劳动。

2、校内助学金原则上与国家奖学金、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获得与家庭困难学生相关的企业奖助学金的不可以兼得。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校内助学金的同时,主要还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实行的各类资助项目均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将相关材料递交班级民主评议小组;

第十一条 对本班收到的各类资助材料进行评议后,由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资助管理小组。

第十二条 本二级学院资助管理小组收到各班级上交的各类资助申报材料后进行评审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院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上交各类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以不同方式(公示栏、校园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校内补助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享受校内助学金时,如有受处分现象,应停止发放助学金,不予补发。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得补助待遇者,除收回全部补助款项外,还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将每年提取奖助基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以及其他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资金作为学院校内补助金的来源,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将受助学生的名单报学院财务处,财务处为每位受助学生开设个人账户,同时将各类助学金按期发放到学生的个人账户中。

第十七条 校内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校困难生火车票补助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十一”节假日伙食补贴以打入学生饭卡的形式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将获得的受助资金确实用于补助生活、学习,并定期参加各类公益活动以回报社会,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具体按《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各类受奖(助)学生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各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校内补助金实行单独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及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学院授权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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