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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 2021-07-05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保障建设投资合法、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需要审计的其他资金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装饰、修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财务结算结束,审计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工程项目开工前报审计处备案。工程项目的标的及合同须经审计处审核。

  第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要按规定及时下达书面变更通知,并由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变更签证要符合规范,签字人应对变更结果负责。变更结果须报审计处备案。

  第六条 凡是需审计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审计处派人参加。竣工验收结束后,自乙方提供工程决算报告之日起,修缮工程十五天内、基建工程一个月内将经初审的工程决算报审计处,由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第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八条 学校基建财务年终决算报告上报前必须经审计处审签。

  第九条 工程项目决算的报审工作由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财务结算资料由校财务处负责报送。上报的工程项目决算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

  (二)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招标投标书、工程图纸、工程变更等合同文件;

  (五)零星工程用工签证资料;

  (六)按合同规定由甲方采购的设备、材料的合同、清单、出入库资料及其他资料;

  (七)财务付款资料;

  (八)审计必需的隐蔽工程资料;

  (九)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报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工程项目决算的全部资料。因提供资料不真实而造成的后果由提供资料的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工程项目报审前,项目主管部门应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报审的预、决算和有关资料进行全面审计,必要时,报审单位要进一步提供资料核实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应出具报告并加盖“审计专用章”,送交报审单位,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 如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由审计处、报审单位、施工方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证,鉴证费用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服务标准》。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力量不足或其他原因,对部分大型工程项目的审计不能独立完成时,由审计处负责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完成审计。委托审计费用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