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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慰问实施办法(修订版)》和《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版)》
时间: 2025-10-14

关于印发《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慰问实施办法(修订版)》和《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总工会,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 《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慰问实施办法(修订版)》和《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版)》业经市总工会第十八届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天津市总工会                                 2025年9月30日   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 慰问实施办法(修订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加大普惠服务职工力度,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关爱,市总工会设立在职工会会员住院关爱慰问资金,对在职工会会员开展慰问,特制定本办法。 一、慰问对象 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职工会会员。在职工会会员为具有天津市工会会员身份,且处于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会会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不要求存在劳动关系,但应在其从业期间。 二、慰问标准 对慰问对象每年首次因指定重大疾病(见附件)、工伤和职业病住院的,慰问2000元,因其他疾病或非工伤意外伤害住院的,慰问500元。若一个自然年度内慰问对象首次因其他疾病住院后又出现因指定重病、工伤和职业病再次住院情形的,可补充慰问1500元。为他人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其他人体组织、器官而住院的,可比照患指定重病按2000元标准进行慰问。未经住院治疗死亡的,比照相应的慰问标准予以慰问。会员退休当年,可按政策规定享受慰问。 三、办理程序 (一)在得知在职工会会员出现应予慰问情况后,由慰问对象所在基层工会主席或工会干部(应不少于2人)到医院看望,送去慰问金和慰问信。慰问金原则上应拨付至银行卡,发放现金的需由领取人签收。如不适宜进行现场慰问的,要向其致电慰问。慰问应在得知应予慰问情况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为确保慰问的及时性,会员应主动告知单位工会住院情况。慰问金由基层工会先行垫付,特殊情况下,可由所属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先行垫付,经审批后由市总工会统一拨付。基层工会要及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网上工会信息工作平台。 (二)发放慰问金须由基层工会填写《会员住院关爱慰问申报表(2025年版)》(一式两份,网上工会信息工作平台下载),由工会主席和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工会公章后,于一个月内将申报表连同会员住院证明材料(住院诊断证明或住院病案首页以及工伤认定决定书等)、会员在职(从业)证明(网上工会信息工作平台下载)报上级工会。经逐级审核签字盖章确认无误后,由区局集团公司工会汇总填写《会员住院关爱慰问金汇总申请表(2025年版)》(网上工会信息工作平台下载),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经审核后,按相关程序由市总工会财务资产部向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拨付慰问金;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将慰问金逐级下拨至有关基层工会。 (三)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将所属基层工会上报的《会员住院关爱慰问申报表(2025年版)》一份返还基层工会,按照财务报销制度入账;另一份与所附住院、在职(从业)证明材料一并归档留存。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会要切实提高对做好住院关爱慰问工作的认识,对符合慰问条件的会员要及时慰问,并可依据工会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办法。 (二)各级工会对审核中发现申报资料填报有误或不齐全的,应及时要求补正。对查证确认不符合慰问条件的,不予拨付慰问金并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经查证确认不应发放或多发放而已发放的应予以追还;不适宜追还的由相应基层工会或区局集团公司工会自行承担,对市总工会已拨付的慰问金,应由区局集团公司工会返还市总工会。 (三)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将加大政策宣传指导和工作监督,财务资产部、经审办将按职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工通〔2018〕62号)、《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职工重病住院关爱资金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津工通〔2018〕89号)、《关于调整完善有关普惠服务政策进一步做好普惠服务职工工作的通知》、《关于职工重病关爱慰问申报所需材料的说明》同时废止。《关于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双赢”的通知》(津工通〔2020〕8号)中对因新冠病毒感染住院的在职工会会员的慰问政策,修改为按照500元标准慰问;对因感染新冠肺炎去世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因公牺牲的慰问政策不再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市总工会住院关爱慰问会员指定重病范围     附件: 市总工会住院关爱慰问会员指定重病范围 1. 恶性肿瘤(不含原位癌,原位癌和癌症之间界定不清的除外) 2. 急性心肌梗死 3. 脑卒中(包括脑梗塞和脑出血等)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包括肾脏、肝脏、心脏、肺脏和胰脏) 5. 冠状动脉搭桥术(即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7. 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期) 8. 因急性创伤或因病导致截肢(含任一手指或脚趾截肢一节及以上) 9.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0. 脑肿瘤(不区分良性或恶性) 11.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2. 脑炎或脑膜炎 13.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药物滥用、斗殴所致) 14. 双耳失聪 15. 双目失明 16. 瘫痪——肌力三级及以下 17. 心脏瓣膜手术 18.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导致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穿衣、进食、如厕、洗澡等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难以独立完成,不含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以及经证实的血管性痴呆) 19. 重型颅脑损伤 20. 严重帕金森病(导致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穿衣、进食、如厕、洗澡等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难以独立完成) 21. Ⅲ度及以上烧伤 22.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造成不可逆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23.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导致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穿衣、进食、如厕、洗澡等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难以独立完成) 24. 语言能力丧失 25.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6. 主动脉手术 27. 多发性硬化症 28.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经输血或因执行公务导致的) 29. 植物人状态 30. 系统性红斑狼疮 31.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 32. 原发性心肌病 33. 重症肌无力 34.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5. 坏死性筋膜炎 36. 终末期肺病 37.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II级以上的功能障碍) 38. 白血病 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 实施办法(修订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加大普惠服务职工力度,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关爱,市总工会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对在职工会会员开展救助,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因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一年内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含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目录外项目)和外购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处方药费用(一般不得超过5种),经社会保险报销、商业保险赔付、单位二次报销等后,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超过(含)6万元的在职工会会员。 在职工会会员为具有天津市工会会员身份,且处于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的会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不要求存在劳动关系,但应在其从业期间。 二、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根据一年内救助对象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分梯度给予1-5万元救助。计算发生医药费的一年期限,以会员申请的大病救助起始之日起的一年时间计。救助的一年时间段之间不得重叠,医药费单据不得重复计算。救助标准详见下表: 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万元) 救助金额(万元) 6(含)-7(不含) 1 7(含)-8(不含) 2 8(含)-9(不含) 3 9(含)-10(不含) 4 10(含)及以上 5 三、办理程序 (一)工会会员个人向所在单位工会书面提交救助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医药费单据、申请书等材料。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患病概况、救助起止日期,发生的医药费总金额,经各类社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单位二次报销、商业保险等报销赔付金额及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和真实性承诺。会员离职当年实际个人支付医疗费可由原单位或重新就职单位工会申请办理。会员可在退休之日(含)一年内享受一次大病救助,期间发生的个人实际支付医药费也可以计入大病救助范围,按政策规定救助。 (二)工会会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会员大病救助申报表(2025年版)》(网上工会信息工作平台下载),由所在单位工会主席签字,加盖工会公章。申报表和会员医药费单据、工会会员在职(从业)证明(网上工会信息工作平台下载)等材料报上级工会,经逐级审核,签章确认后,汇总上报至所属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区局集团公司工会负责将基层上报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对照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经区局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办公会或工会委员会集体会议审定后,先行垫付救助金,及时按标准拨付到救助对象工会会员卡或其他银行卡中。救助金因故无法拨至救助对象银行卡的,可拨至其直系亲属(救助对象已死亡的拨付至其法定继承人)银行卡,并附相关说明留档备查。 (三)大病救助金发放前,基层工会要对救助金发放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及发生时间段;减除的单位二次报销和各类商业保险赔付等金额;拟给予的大病救助金额;并注明监督电话(包括区局集团公司工会监督电话及市总工会热线电话12351)。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暂缓发放救助金,对举报线索予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救助。公示时要注意对申请人隐私的保护。公示完成后,要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网上工会信息工作平台。 (四)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汇总填写《会员大病救助金汇总申请表(2025年版)》(网上工会信息工作平台下载),于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报至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五)由权益保障部及时汇总,形成工作报告,按资金审批相关程序由市总工会财务资产部向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拨付救助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会要切实提高对做好大病救助工作的认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会员要及时救助,并可以依据工会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办法。 (二)各级工会对审核中发现申报资料填报有误或不齐全的,应及时要求补正。对查证确认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拨付救助金并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经查证确认不应发放或多发放而已发放的应予以追还;不适宜追还的由相应基层工会或区局集团公司工会自行承担,对市总工会已拨付的救助金,应由该区局集团公司工会返还市总工会。在职工会会员应及时申请救助,超过救助截止之日次日起满两年的,不再救助。 (三)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将加大政策宣传指导和工作监督,财务资产部、经审办将按职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工通〔2019〕16号)、《关于调整完善有关普惠服务政策进一步做好普惠服务职工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计算有关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